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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

2016年09月24日 09:54  点击:[]

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

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,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,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

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、中央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、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。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,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。

第三条

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。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:

(一)            党的性质和宗旨、路线和纲领、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;

(二)            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、组成和职权;

()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;

()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;

()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;

()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、中央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。

第四条

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、准则、条例、规则、规定、办法、细则。

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、路线和纲领、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、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、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。

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、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。

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。

规则、规定、办法、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。

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、中央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,称为规则、规定、办法、细则。

第五条

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,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、决定、意见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。

第六条

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。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。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,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、中央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,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。

第七条

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:

()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;

()以党章为根本依据,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
()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;

()符合科学执政、民主执政、依法执政的要求;

()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;

()坚持民主集中制,充分发扬党内民主,维护党的集中统一;

()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;

()注重简明实用,防止繁琐重复。

第二章  规划与计划

第八条

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,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,突出重点、整体推进,逐步构建内容协调、程序严密、配套完备、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。

第九条

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,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、中央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,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,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,报中央审定。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,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、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,报中央审批。

第十条

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、中央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,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、制定必要性、报送时间、起草单位等。

第十一条

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、中央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,编制本系统、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。

第十二条

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。

第三章  起草

第十三条

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、中央各部门起草,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、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、中央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,由其自行组织起草。

第十四条

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()名称;

()制定目的和依据;

()适用范围;

()具体规范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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